[质量管理知识与技能] 小唐老师:82年拉菲惹出的事——产品责任(2017.9.12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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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   还记得卖糖葫芦的王大爷吗?自事业走向人生巅峰,还没过几年舒心日子的王大爷,又遇上了心里怎么都闹不痛快的烦心事~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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故事的开头并不美~
    看过《王大爷与VDA 6.3的故事》(点击可查看)的朋友,就知道这位王大爷可不是一般的大爷。自事业蒸蒸日上,手头宽裕之后,也慢慢学会享受起来。
    听儿子讲现在圈内有钱人都喜欢喝红酒,尤其是一个叫“拉菲”的品牌,更是趋之若鹜。
    酒桌上,放一瓶82年的“拉菲”,主人显得顿时高贵起来,特别有面子、特别有范儿~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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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   王大爷一想自己都这么大把年纪了,又不差钱,现在不享受怕是没什么机会享受了。
    于是强忍着肉疼,花了重金(300元),托人搞了两瓶82年的“拉菲”,准备中午家里人聚餐的时候,拿出来享受享受。
    谁知,桌子上就出事了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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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   先是开红酒,因为家里没有专门的开酒装备。所以榔头、起子啥的都用上了。
    费了老鼻子劲,终于打开瓶塞,可谁想到,瓶塞在空中划过一道美丽的曲线,好巧不巧,就把王大娘那已然颤巍巍的老牙给崩掉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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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   可酒已经开了,就先尝尝吧,顺带也想压压惊,孙女率先举杯,可一口下去,顿时就懵圈了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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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   看这表情,就知道这酸爽,不可抵挡,这不,立马就食物中毒上医院了!
    王大爷一看,这还了得,就拎起那瓶还没打开的“拉菲”,冲向街上的“拉菲”专营店维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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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   接待王大爷的是一位受过良好礼仪培训的、气质非常好的女士。饶是如此,在看到王大爷手里拎着的“拉菲”真容的时候,还是不由得笑出了声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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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   然后,礼貌的把王大爷请了出去。王大爷走之前瞥了一眼专营店里的红酒的包装,原来真正的“拉菲”长这样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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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   知道买到假酒之后,王大爷气冲冲地找到当时花重金买酒的那个朋友。
    那位朋友竟不意外,说道,“老王,当时你托我300元买两瓶82年的“lafei”,我可是圆满完成了任务。”
    原来,那两瓶确实叫lafei,只不过是拉飞而不是拉菲而已。也确实是82年的,只不过里面装的是82年的可乐而不是红酒而已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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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   你还别说,这82年的可乐密封性可真好,这么多年了,里面还有大量的“气”,吃饭打开酒瓶时被一阵折腾,一通晃悠,里面的“气”把瓶塞顶飞,王大娘的牙齿因此遭殃。
    至于孙女的食物中毒就更好解释了,82年的可乐,没变质才怪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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漫漫维权路~
    听完朋友的解释后,王大爷顿时觉得心里非常憋屈,可还是抱着试试看的心情,就问朋友酒在哪买的。那位朋友的回答让王大爷顿时觉得又有希望了。
    原来,这还真是一家正规公司买的,这家公司也很有历史(82年之前就开的),只不过卖的“拉飞酒”更多是用来纪念而不是用来的。
    王大爷的那位朋友10年前觉得好玩就去买了一箱,王大爷想要Lafei时,刚好派上用场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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到底是什么法?
    熟悉王大爷的朋友都知道,这可不是一般的大爷,这可是一位“超爱学习”的大爷。戴上老花镜,就在镇上的图书馆里研究起法律条款了。
    维权就要以法为依据,不能胡搅蛮缠,王大爷心里默默对自己说。
    考虑到自己是买“产品”出了问题,所以王大爷将注意力放到“产品责任”上面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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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   原来,中国产品责任法系还挺复杂,设计合同法、刑法、消费者权益保护法、产品质量法等多个法律。
    《合同法》涉及到的是违约,似乎关系不大。
    《刑法》王大爷熟悉,以前在村广播里听到过,好像蛮厉害的,触碰它要抓去做牢的,好像自己也没那么大仇那么大怨。
    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》涉及的太宽,记得当时有人投诉村头李寡妇家水果摊卖的西瓜不甜,就说起过这个法。
   《产品质量法》,看名字就觉得靠谱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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王大爷边看边做着笔记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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买的这酒算产品吗?
    打开《产品质量法》一看,一段描述就印入眼帘。只见第二条这么写着:
    本法所称产品,是指经过加工、制作,用于销售的产品。
    —初级农产品(如小麦、水果)、初级畜禽产品、建筑工程等不适用。
    —未投入流通领域的自用产品,赠予产品等不适用。
    想到自己是花了300元钱买的,所以不属于“赠予产品”。可对于初级农产品,尤其是里面的“水果”,王大爷有些吃不大准了,因为红酒是拿葡萄酿的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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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   托儿子在网上查了下,看到定义如下:
    初级农产品是指种植业、畜牧业、渔业未经过加工的产品。即只是通过简单的晒干、腌制、切片等粗略的方式制成的农业产品。
    而红酒显然不是“粗略”加工那么简单。所以,王大爷很高兴的得出结论:
    自己买的“拉飞”是产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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啥叫产品责任
    搞明白是产品了,王大爷接着找到了“产品责任”的描述。
    因产品存在缺陷,给他人人身、财产造成损害时,产品生产者所应承担的赔偿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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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   看到“缺陷”时,王大爷找到了其与瑕疵的区别。

    缺陷——不合理的危险
    —产品本身存在危及人身、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
    —产品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、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、行业标准中的安全、卫生要求的
    —产品不符合社会普遍公认的安全性

    瑕疵——缺陷以外的质量不合格
    —非危险性质量问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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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   想着老伴那缺失的门牙和孙女那酸爽及食物中毒,王大爷知道那是缺陷无疑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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时间还有要求?!
    正当王大爷觉得打官司胜利在望的时候,一段文字犹如冰水一般浇了下来。
    在《产品质量法》第四章第45条这么规定
    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,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起计算。
   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请求权,在造成损害的缺陷产品交付最初用户、消费者满10年丧失;但是,尚未超过明示的安全使用期的除外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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时间!!!
    原来10年以上,消费者就不能追究生产商的责任了,换句话讲:
    生产厂商对于所销售的产品,10年以上产品责任就自动解除。
    而这两瓶酒,正好是朋友10年前买的!!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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泪崩!!!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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汽车行业也适用吗?
    汽车当然也是产品,《产品质量法》自然也适用。只不过还有其特殊的地方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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倒置举证
    被王大爷在图书馆学习的精神感动了吧。小唐老师也是。但是相对于汽车,红酒毕竟简单得多,对于缺陷认定方面,不可能要求一般人证明车是有去缺陷的
    所以,汽车行业有个“倒置举证”的做法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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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   也就是当汽车事故(或其他情况)出现的时候,主机厂要去证明自己所生产、销售的汽车是没问题的,而不是销售者证明汽车是有问题的。
    主机厂不能提供充分的证明其不存在缺陷,又不主动召回,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委员会进行调查和鉴定,一旦认定,必然召回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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怎么去证明?各家主机厂要求一样吗?
    怎么去证明?当然靠证据证明了,这里的证据主要是文件和记录
    给德系供货的供应商朋友可能了解到,相关的生产/开发的文件和记录要存档15年,知道这15年怎么来的吗?
    15年=10年产品责任 + 2年流通时间+3年打官司
    每家德国主机厂在这块的叫法不大一样,比如在大众叫D/TLD的管理规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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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   而在德系之外的美日韩系主机厂,更加侧重设备、工、模、检具的管理。
    一般要求在汽车销售日期后的一个日历年(和自然年不一样哦)内,供应商保留相关的设备、工、模、检具,以备追溯查证(这一点小唐老师不是很确定,欢迎各位专家补充哈)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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其他猜想
    各个国家/地区在产品责任时间规定大体一致,都是10年。不过诉讼时间起算时间方面还是有一定差异的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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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   和老法师在聊天的时候,了解到以前国内的轿车是10年强制报废的(现在规定更改了哈),不知道和这个《产品质量法》里的10年是不是一回事。

    还有就是陈天王的《十年》不知道有没有受《产品质量法》的启发: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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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   以上就是今天的全部内容,感谢你能陪小唐老师读到这里~
    本文在完成过程中得到龚老师、洪老师以及涂博士的帮助,在此感谢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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PS:本文所有图片都源自网络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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